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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代买看房单,并在其带领下看房。此后,该顾客通过其他途径买下该房,从而未向代理公司支付中介费。对此,代理公司以违约为由将该顾客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认为,代理公司依据的违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证据证实曾提请顾客注意,该条款不具约束力。据此判决驳回代理公司诉求。
去年8月,天津市居民韩某在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友谊路店选中了两处二手房准备购买,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委托代买看房单》,该单中双方就委托时间、看房时间、看房地址进行了确认。当月28日,双方按照看房单的地址,由代理公司带领韩某分别看了河西区芳水园和香水园的两套房子。同年10月,韩某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上述位于芳水园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对此,代理公司极为不满,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作为中介公司,该公司以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为根本的经营方式,韩某接受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且合同中对此也有相应约定。该公司还提出,该套房屋原所有人为杜某。去年6月,杜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卖合同》,委托该公司以9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双方的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此外,双方还约定,合同到期后7日内,如杜某不办理终止手续,视为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自动延期三个月。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了原告代理公司的诉求。
宣判后,代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供的委托代买看房单,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定的。该看房单分一联和二联,一联是存根,二联是客户留存,代理公司所依据的违约条款印于二联背面须知条款中,属于格式条款。现代理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自己以合理的方式提请韩某注意到上述违约条款,因此该违约条款对韩某不具约束力。代理公司以此要求韩某支付违约金1.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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