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到饭店就餐,顾客关心的一是让不让,二是收不收费。经过前些年沸沸扬扬的争论,这几年矛盾似乎有所缓和。
但缓和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解决。据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的消息说,今年9月6日,昆明某报记者一行三人到一家快餐店就餐时,因每人带了一瓶绿茶饮料而被强行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事后,该记者将该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非法收取”的15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
自带酒水的论争似乎又要卷土重来
梳理这场旷日持久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一是店家作出这种明示限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许多人认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行使选择权。但是笔者仔细推敲整个条文的意思,至少从字面上看它强调的是: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品种或服务形式进行选择,在选择时经营者不得进行任何限制。这里选择权的指向只有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超出此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如何选择,法律并未涉及。按照“法无限制即自由”的思路,商家的的做法并不违法:你可以不选择我的酒水,但我不让你自带酒水法律也管不着;我不允许你自带酒水,并不等于不让你自由选择我的酒水——哪里侵犯了你的选择权?
但是,明眼人关注的是:连自带酒水都不让,哪还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呢?!消费者不愿消费店家酒水的真实原因又在哪里?这就涉及到后面的两个问题。
二是店家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允许自带酒水,是否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这个行规算不算法律禁止的格式合同,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历来见仁见智,认识不一。但是,假如把“谢绝自带酒水”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那么问题就另当别论。要约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合同”;反之,对方如果不愿接受,形不成合意,则未订立消费合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活该!
但是,这个“愿挨”当中有多少自愿的成份,有没有店大欺客中的无可奈何的因素,应当是不言自明的——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有效属性。由此引申的另一个话题是,如果允许自带酒水而收取开瓶费,是否有悖国情?假若“收费”被视为合理,又该按照什么标准收取?一连串的困惑,恐怕不是简单的一纸条文就能解决的。
三是如果可以自带酒水,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自带食物?
如果人们进到饭店,就点一两盘小菜,再掏出自己带的饭菜大摆宴席,餐饮企业岂不要大量关门?有人担心,“顾客一箱箱啤酒地往饭店里扛”的“恶意消费行为”,最终会挤垮店家。这个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里首先要关注消费者为什么不愿意消费店家的酒水?问题的根子就是酒店里的酒水属于暴利,“以酒养菜”造成酒价虚高。业内人士透露,酒水已成为餐饮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一般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至一半。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无疑是对饭店酒水价格虚高的一种抵制和反抗。其次,对自带酒水的担心不应波及到饭菜问题上。酒水毕竟和饭菜不同,它不需要店家生产加工,而饭菜需要厨师付出特色劳动,凝聚着商家的智慧。所以,自带饭菜到店家就餐,并不被情理所认可。
绕来绕去,自带酒水之所以成为老麻烦,确实是因为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拿不出一个断然的处置措施来。市场的事情还得交给市场。现在的一切论争一切担心都是将来听证的极好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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