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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内首个《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从本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办法》共计26条,对商家开展的有奖销售、限量购物、积分优惠等促销活动设置了“紧箍咒”。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将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五种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监督制裁。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据了解,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零售商可予以公告。此外,百货、零售协会等行业部门,要通过零售行业的信用建设,促使零售商更加注重企业的自身形象,诚信促销,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陷阱一:“全场促销”随处可见
近日,记者走访本市繁华商业中心的百货商场时发现,好多商家门口的“全场低至3折”、“全场大促销”等促销广告随处可见,而实际上只有少数商品价格有优惠。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陷阱二:“清仓”口号随便喊
记者在市场走访中发现,“亏本清仓,跳楼价大甩卖,机会难得,赶紧抢购”等口号成为了很多小店招揽生意的有效手段。而有的店自从开业以来就一直挂着清仓的标语,并不时地有新货上架。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新《办法》的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陷阱三: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
据本市商业文化协会的负责人介绍,很多商家会在各类促销活动中推出1元、9元等特价限量手机吸引消费者,可等消费者到了卖场,要么被告知特价机销售完了,要么是没到货。而有的其实是用1元作为底价来拍卖,最后拍卖价往往高至上百元等。新《办法》的第十四条中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陷阱四:“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商家在搞活动时往往宣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把东西买回家后发现问题了也只能忍气吞声,经常是低价买到闹心货。在一些服装店,凡是“清仓”产品一概不能试穿,有的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保障,甚至有的只提供本店购物小票而不开具正式发票。据介绍,这种行为违反了新《办法》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陷阱五: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办法》规定,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陷阱六:建议零售价成虚晃一招
据业内人士介绍,建议零售价的本意是一种约束商家擅自抬价、替消费者提供购物参考价格的建议性行为,是根据综合成本、销量、技术含量、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很多无厂家、无地址、无电话的“三无产品”,也标着建议零售价,而大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远远低于建议零售价。这使得建议零售价形同虚设,不但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反倒成了商家“忽悠”消费者的花招。《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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