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副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外款以个人名义储存,并擅自挪用该款项偿还购房欠款。日前,河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女,46岁,天津市人。1994年2月,刘某经河西区某街道办事处委派,担任本市一家笔业公司副经理,负责本公司产品的生产经营、回收货款等工作。2003年6月及2004年6月,刘某在负责管理本公司账外款的过程中,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开设存折和太平洋借记卡各一张,用于收取本公司不开票业务的货款,作为公司的账外款使用。2004年7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从上述两个账户中取出人民币计4.4万元,并擅自将其中3万元用于偿还其因购买房屋所欠债务。后经侦查成案。2005年4月,刘某将3万元公款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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