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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偷在偷一烫染店东西时被店主发现,吃了一顿“拳头”后被捆在店内达6个小时之久。日前,河东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店主拘役四个月,其两个店员也因非法拘禁被处罚。
2006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宋某(另案处理)盗窃本市某烫染店门前的不锈钢标牌时,被该店负责人胡某发现,带入店内,然后伙同其店员小宁和小刘对宋某进行殴打,并用绳索、电线、铁丝等物将宋某捆绑在店内达6小时。胡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小刘、小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刘、小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人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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