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出门遛狗消遣时,与一酒后遛狗男子发生争执,双方厮打起来。未料转天传来噩耗:酒后遛狗男子死亡。一场赔偿诉讼由此引发。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二被告致伤死者进而诱发其脑疝,故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考虑到死者酒后遛狗及自身健康因素,判决二被告承担70%责任,即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去年1月26日晚,天津市居民史某与老同学王某在河西区解放南路遛狗时,恰遇酒后也在此路段遛狗的胡某,双方因故发生争执。旁观者证实,纠纷中三人撕扯在一起。转天12时37分,胡某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胡某头部有明显外伤史,生前存在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脏病、早期肝硬化等疾病。胡某在受外力、争吵、情绪激动、精神紧张、饮酒、过度劳累等因素作用下,可诱发脑部硬化的动脉破裂、出血。综上,认定胡某因受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动脉硬化,钙化的脑部血管破裂出血形成的小脑扁桃体疝死亡。事发后,胡某的父母、妻儿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史某与王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事发当晚,胡某所遛之狗与二被告所遛之狗均未进行养犬登记。法庭上,二被告辩称,胡某身上的伤是其酒后遛狗时自己摔伤的,二人并没有殴打胡某。此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认为二被告不构成刑事犯罪。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2005年1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胡某与二被告因遛狗发生争执,诊断证明书、尸检报告诊查证明胡某右上臂外侧、左肘窝、头部有外伤,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外伤为胡某自伤或第三人所伤。结合二被告陈述、公安部门侦查案卷材料,应推定上述外伤为二被告所致。二被告就事发的陈述不能成为致伤胡某的理由。二被告致伤胡某进而诱发其脑疝,故应对原告所诉损失合法部分予以赔偿。同时考虑到胡某酒后遛狗、自身健康因素等,对二被告赔偿责任予以酌减。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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