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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仍然不强,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鉴于以上情况,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今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于今年9月30日批转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第十五个全国“消防宣传日”(11月9日)即将来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对国务院《意见》和本市的实施意见进行权威解读,以期引起全社会对消防工作的更加重视,为平安天津、和谐天津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
消防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国务院《意见》及本市相关实施意见中提出“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这不仅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部署,也是对社会各界在消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明确界定。
各级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领导者,这是消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长期以来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消防法》的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消防事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如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保障以及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所以,国务院《意见》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要求。
据此,本市将建立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包括各区县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市发改委、建委、商务委、人防办、规划、财政、安监、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广电、交通等部门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将相应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部门是消防法律法规的监督者。这里的部门不仅指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还包括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全方位系统工作,涉及面极广,所以国务院《意见》及本市相关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而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其消防责任。
单位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工作的执行者,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主体。《意见》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并对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广大群众是消防工作的参与者。无数实践和血与火的教训证明,广大人民群众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会失去基础。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才会真正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总体能力。
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为贯彻落实《意见》,大力提高本市防控火灾能力,本市在相关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列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规划预留建设用地,不得变更和占用。”
今年年底前要完成中心镇、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新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管网、消火栓;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消防管网、消火栓。在海河、津河等主要河流沿岸,要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力争以每年20%的速度补建欠账消火栓,确保2010年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本着“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在全市新建25个消防站,改造10个消防站,新建数个支(大)队二级消防指挥中心。其中,外环线外新建消防站20个,改造消防站6个,新建二级指挥中心两个;外环线内新建消防站5个,改建消防站4个,新建二级指挥中心3个。到2010年,使本市消防站总数达到75个,二级消防指挥中心的总数达到12个。
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火灾隐患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火灾隐患是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潜在“毒瘤”,所以,《意见》用四个部分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了要求。本市的实施意见同样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新建单位和场所要严格审批程序,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乡接合部易燃建筑密集区、居民伙楼大院的拆迁、改造。对自行车、沙发、地毯、小化工、木器加工等集中生产、经营的区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整治,确实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部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设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文件。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或者将原有建筑改变为上述场所,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及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因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订而不符合现消防安全条件的除外)。
质监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在设备的明显部位标明其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流通和使用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打击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在判定质量、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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