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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天津市新修改、出台《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昨天,记者获悉,新规定要求各单位都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果哪个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将被处500元罚款。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这个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个指标,将被处200元罚款;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并致人死亡或肇事后逃逸的,每超一起,将被处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每超一起,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各单位要签管理责任书
据悉,该规定所指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本市各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所属的驾驶人以及其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的安全主任制管理。其他机动车和驾驶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指标控制由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单位承担。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对各区县年度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区县政府批准,区县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标。各单位根据区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单位要制定制度和措施
本市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次数,确保不突破指标,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各单位要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各单位还要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给予处罚。据介绍,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可能被挂黄牌
哪个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可以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各区县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向区县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由区县政府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要求,交通民警必须秉公、廉政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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