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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和天津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本市提前完成了清理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两大任务。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联合拟定了《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市政府日前批转,要求遵照执行。
该《意见》提出,首先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自筹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经商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减少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资金未落实,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其次,强化工程合同及履约监管。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发包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双方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
禁止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使用无资质包工头。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垫资,劳务分包款必须按月足额拨付。
第三,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所有在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劳务用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编制工资支付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按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隐瞒事实真相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时、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对违法违规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应尽快全面实施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支付担保制度。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起开发商、建筑业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五,建立全市清欠联动机制。建立全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市建委作为全市防止产生新拖欠问题的主责部门,设立全市拖欠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公布举报电话,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市建设、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管、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委办局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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