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今日发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公开征求对“恶意软件定义”的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对“恶意软件定义”的意见。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会员单位、互联网业界各从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并广大互联网用户:
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网民防范网络安全的能力和意识,规范互联网共享软件的应用与服务,抵制因恶意软件侵犯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组织业界互联网从业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定义的起草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便民原则。便于广大互联网用户理解、掌握和清楚判断;第二,定性原则。从应用的角度对恶意软件的定义采取定性的研究和制订;第三,自律原则。组织成员单位共同讨论制订。
为确保该定义的准确性、适用性与合法性,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互联网协会“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1.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
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8.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参与制订中国互联网协会“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的企业代表及个人包括: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北京邮电大学、中国互联网协会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新浪、网易、雅虎中国(阿里巴巴)、奇虎、中搜、百度在线、TOM、腾讯、千橡互联、北京锋力科技(青娱乐)、上海很棒、联想软件、唐盟科技(大众传媒)、瑞星、金山、江民科技、启明星辰、上海30卫士、西安信利、冠群金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先生、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先生等。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邮件至:f21@isc.org.cn。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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