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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天津市汉沽区邮政局干部王光祥,向本报提供了其祖父买房产时立下的3张契约,均立于民国十五年,距今整整80余年。契约“例则摘要”对缴纳契税有严格规定,逾期不交者,将处所交税款10倍罚金。
这3张契约是王先生的母亲去世后,其整理母亲遗物时从衣柜最底部发现的,3张契约整齐折叠,由油布层层包裹。王先生介绍,其祖父王廷瑞生有5个儿子,王先生的父亲是长子。因此,王廷瑞过世时,便将契约交由长子保管。契约虽已过80年,仍较为完好。王先生父辈居住汉沽区营城镇双桥子村,是个海边渔村,他们经历过逃荒、大地震、住临建,这么多年契约能保存至今,足见父母亲对契约的重视程度。
第一张为毛笔所书,上书有:“立卖房契人张占有,因有正用,将祖遗破草房三间,凡中人说允情愿卖与王廷瑞名下,永远为业,明价洋40圆整,其洋笔下交足,分文不欠,自卖之后,如有族人争竞,尽在卖主中人一面承管,空口无凭,立此卖契为证。”契约后有7名中保人。标明年月日为民国十五年六月初一日立。此张契约为民间所立。
第二张《买契》,内容与第一张类同,但上面出现“官中”字样,并盖有5枚图章,这张契约似乎已经当时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张《买卖田房草契》,是铅字印刷,其中左半部,约有一半位置刊登“例则摘要”,隐约可见上面写有“民间买典推当田房须之日起,遵照契税条例第三条于定限六个月内各具税款,同票一并呈具投税站给官钱。不动产之卖主或承典人逾第三条(契约条例)之期限,不缴纳契税者,除纳完之税额外,并罚纳税额十倍罚金。”由此可见,当时对买卖房地产缴纳税金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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