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于2006年10月相继采用了吴敬琏的文章《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和郭松民的文章《与吴敬琏商榷,请先生看看香港》,对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进行了争论。对这样的重大问题进行探索,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这两篇文章,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笔者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吴敬琏观点的可贵之处,一是对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关于“平等与效率”关系的论述进行了诠释,向人们揭示了关于“平等与效率”关系的奥秘,进而也揭示了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奥秘。使笔者深刻理解到:(1)在机会平等时,平等与效率正相关,即越平等就越有效率(如当代发达国家的情况,有机会平等则社会便有竞争力和创造力);在结果平等时,平等与效率是负相关,即结果越平等就越没有效率(如我国的“大锅饭”时期,人人都想“合法”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则社会便会失去竞争力和创造力)。(2)奥肯使用的“平等”与我国现行使用“公平”是不同的概念。奥肯所说的平等其实指的是平均,而我国现行所说的公平其实指的是正义(合乎法理与公理),也就是说,既承认机会平等是公平的,也承认在机会平等下产生的结果不平等也是公平的。(3)我国现行提倡“公平正义”与“效率”是统一的、不矛盾的,是符合“公平是效率的能源”的国际理念的,因为效率的每个环节都不应脱离公平。经济学原理证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客观上没有孰先孰后的关系,脱离了公平的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而是表面的不可持续的“效率”。二是用某些统计数据论证了造成贫富分化(即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腐败和垄断(即机会不平等),这与人们直觉是相符的。
但是,吴先生的不足之处似乎是总在刻意回避一个叫“市场化”(本文定义为人们常指责的激进的市场化,它是一种不顾客观条件、片面强调搞单兵突进在经济上搞市场改革的倾向,下同)的问题。应该说,不论市场化的倡导者是不是吴先生,作为思想自由的学者,吴先生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是否健全。从哲学原理来讲,真理是相对的,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可能便是谬误,市场的功能也是如此。虽然市场化在某些方面给经济带来了有益的活力,但“好的市场经济”(吴先生语)是要有条件的,人类的竞争应有别于动物类的野蛮竞争。如果不考虑客观条件(特别是政治环境),一味地、片面地强行推行市场化,就会为腐败和垄断创造巨大的有利条件,就会强化财富的掠夺机制、弱化财富的创造机制,就会加速导致不公正的贫富分化。
郭松民观点的可贵之处,一是希望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对贫富分化,这是可行的。二是反对用恶化收入分配来对付贫富分化。但是郭先生文中观点似乎有些逻辑上的硬伤:①吴先生说“腐败和垄断”导致贫富分化,但吴先生并没有否认市场竞争也会导致贫富分化。也就是说吴先生把“腐败和垄断”当成“分富分化”的“充分条件”而没有当成“必要条件”,这是站得住脚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而郭先生却以香港为例,指出香港的“贫富分化”只是由“市场竞争”导致的,以此来否定吴先生的判断(“腐败和垄断”导致“分富分化”)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腐败、垄断、市场竞争均可为“贫富分化”的充分条件,均能导致“贫富分化”(正如雷击、车祸均可致人死命一样)。②郭先生混淆了“腐败和垄断导致贫富分化”与“市场竞争导致贫富分化”的论题,混淆了不正常的贫富分化与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并用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偷换了不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违背了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存在“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掩盖了社会矛盾,这容易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国情来看,笔者认为, “腐败和垄断”、“市场化”均是造成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这里所说的“腐败”,其实是指特权,即是一种难以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这里说的“市场化”是指激进的市场化,而不是指上述郭先生所讲的正常意义上的“市场竞争”。虽然“市场竞争”也会导致贫富分化,但它还没有成为我们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中要解决的突出矛盾。
试想:在特权不受有效制约的社会中,特权将会任意垄断市场、任意主宰社会资源。我们都知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市场和收入可以由垄断行业和部门来任意垄断与分配,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不可避免地产生贫富分化;如果不顾客观条件片面强行“市场化”,必将为“腐败和垄断”创造有利条件,必将强化财富的掠夺机制、弱化财富的创造机制,导致社会收入差距加大。
因而,以市场为导向不等于要搞激进的市场化。我们应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加大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力度,加大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大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体制的配套改革力度,加大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运行机制的力度,配套、稳步、有序地推进“四个建设”,开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