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加收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
不交采暖费要付违约金
按照城市供用热规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热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拒不交费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
用热户应履行交费义务,在市供热办规定的日期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用热户发生变更时,新用热户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未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的,由新用热户承担责任。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要求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按期交纳供热费。用热户需要暂时停止和恢复供热的,应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
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从供热管道上取水
打暖气主意最高罚五千
按照城市供用热有关规定,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或者毁坏供热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等行为,要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因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擅自加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热水等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温度标准的,由用热户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由此给供热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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