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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财物后诉诸法律追回损失本是件很正常的事,但假如丢的东西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武器、装备,事情就变得有点复杂了。日前,在瑞星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一份《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中显示,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其中被盗号的占33%。盗号者通过欺骗或采用黑客技术获得其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直接将别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被盗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心血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一直困扰着诸多网民,也让法律界人士挠破头皮。玩家“财产”被盗,往往得到这样一个答复:法律对网络里的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立案。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少之又少。 天津:游戏装备被盗网民打官司
天津市游戏玩家小徐,于2006年初在本市河北区注册“联众世界”账号cctv52y,目的是进入该平台由第一被告——成都梦工厂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侠义道》游戏进行娱乐活动。期间,小徐多次使用人民币在“联众世界”充值,通过兑换“联众币”来换取《侠义道》游戏中的“元宝”。2006年8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小徐在本市河北区正常结束游戏,下线。两天后,当其再次上网时,发现游戏人物身上的游戏装备发生了丢失。小徐立即与游戏的在线服务人员联系,要求其采取强制措施,追回被盗设备。但是服务人员提出,只有警方立案后他们才能采取措施,因此错过了装备追回的最佳时机。小徐认为,自己多次用人民币购买“联众币”和《侠义道》“元宝”,其与两被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两被告应当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并保证其在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两被告应对其丢失的游戏装备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恢复被盗装备。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一事在日前达成和解,被告之一,该游戏的运营商为原告恢复被盗装备,小徐则撤诉。 广东:盗窃游戏装备首次被认定盗窃罪
一名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从2002年开始玩一款《大话西游Ⅱ》的游戏。2004年,颜经过招聘被该款游戏的开发商短期录用参与周年庆典活动,成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后该被告人通过接待游戏玩家,拿到了30位顾客的相关资料。颜以这些用户的安全码被盗为由,要求公司为这些玩家重新修改密码,其拿到了这些新的密码,将这些玩家诸如“斩妖剑”,“神兽剑精灵”等游戏装备变卖非法获利4000余元,后被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盗窃虚拟财产被公诉的案件。
一审宣判后,颜亿凡以“虚拟装备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拥有的游戏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网络和游戏中,是网络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后取得的劳动成果并且这些劳动成果通过售卖可以换取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理应受到与显示财产同等的保护,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同时由于玩家可以通过售卖赠与等方式享有对这些装备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故这些装备可以被认定成私有财产,故颜亿凡盗窃游戏装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认定准确无误,应予以维持。
围绕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性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公安网监部门警官、法学专家和律师,各方观点也不尽相同。 公安部门: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公安部网监局一位男警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诸如游戏装备,QQ之类的虚拟财产,各地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分析是否构成盗窃罪。市公安局网监处在回答记者以玩家身份对虚拟财产被盗能否报警的咨询时,明确告诉记者,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他们无权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这种情况一般很难立案,尽管游戏装备在特定环境中可能转化成货币,但毕竟不是现实财产,现阶段没有办法为其估算价值。最后,这位警官建议记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
律师支招:玩家可以通过诉讼讨回被盗虚拟装备
小徐的代理律师,本市万华律师事务所卢嘉亮,贾俊鹏认为,目前,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被盗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玩家似乎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游戏玩家是不可能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所以自己的权利无从得到保障。
殊不知,虽然我们很难确定实际侵权人,但是,游戏玩家与游戏开发商及游戏运营商建立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游戏玩家的装备被盗,正是因为网络的运行环境存在瑕疵,我们完全有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建议游戏玩家当遇到游戏装备被盗等情况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法学专家:能转化成现实财产的虚拟财产有望纳入《刑法》范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梅传强就此事接受采访并作出判断。梅传强教授告诉记者,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均有明确法条界定,但是对于盗窃游戏装备,积分,QQ号的行为,国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实践中,有的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则不能立案,公安部门这样处理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梅教授介绍,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行为特征是否具有危害性,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有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是一部保障法,它是第二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如《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无法约束和调整的时候,才会通过《刑法》来调整。近年来,《刑法》调整正趋轻缓,一般危害行为可以不通过《刑法》来调解,盗窃虚拟财产暂时就是这种状况。梅教授对此做了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时下不少人都在进行网恋,网上结婚,这些行为无疑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定,是具有危害性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某人在网络上结婚了,就给他套上重婚罪的罪名,一旦如此就难免打击面过宽,难免伤及无辜。因为《刑法》是以惩罚为特征的,是以限制或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梅传强指出,在现阶段,盗窃虚拟财产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网络技术,建立健全规章和加强教育达到,因此现阶段盗窃虚拟财产暂不宜做犯罪处理。对于部分专家提出的将“盗窃虚拟财产作犯罪处理”的说法,梅教授认为,对于盗窃部分可以转化成现实财产的虚拟财产,有望纳入《刑法》调整范畴,要把盗窃其他的虚拟财产列为犯罪,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