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实录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点唱机生产厂商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新科卡拉OK歌王DG-900DVD机”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亦未支付相应使用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相关销售商销售该侵权产品,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故要求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此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相同理由将制造商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这两起案件,系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首次将主张权利的矛头指向点唱机生产厂商。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2003年以来,权利人曾就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播放其作品的行为提起多起诉讼。在这些案件中,卡拉OK经营者往往提出其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源于其购买的点唱机中的曲库,应当是取得授权的曲目。
津城律师观点:天津市经营者不能高枕无忧
本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宿胜利曾代理了大量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状告卡拉OK经营者的案件。可以说,宿胜利律师是本市对MTV音乐电视侵权案件最为了解的人之一。
据宿胜利介绍,继状告经营者的一批案件暂告一段落之后,本市还未出现著作权人状告MTV点唱机生产者的案件。在状告经营者之初,相关著作权人就曾要求经营者提供出点唱机软件的生产者,但经营者一般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宿胜利表示,此次在北京立案的两个案件,在性质上与状告经营者的案件是相同的,都是著作权人的音乐著作权受到了侵害。它们不同点是,不同的侵权主体同时侵犯了同一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的诉讼指向不同。本次诉讼的目的更直接,层次更深,且是直指侵权源头。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说对从根本上消除MTV音乐电视侵权行为将起到巨大作用。
宿胜利还表示,虽然天津尚未有类似诉讼,但不等于说经营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使用MTV音乐电视侵权作品,经营者是难逃干系的。因此,是不是经过合法授权,是不是遵照相关法律和“民法”中的等价有偿支付原则支付了费用,是经营者必须注意的。在购买使用MTV音乐电视点唱设备和软件时,经营者应该尽到审查义务,并经权利人许可。如果经营者实施了侵权,一旦权利人获得确凿证据,经营者很可能会成为被告。
宿胜利提醒本市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因为对权利的权益进行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自己合法经营的保护。宿胜利表示,MTV是一门综合艺术,经营者只要更换画面就能造成权利人对MTV著作权的不完整,从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奉劝经营者还是要加强合法经营意识,牢固树立“用别人知识产品就要付钱”的意识,这样不仅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也会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设备生产者已经向经营者出示了中国音像协会的授权协议,那么经营者播放相关MTV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授权协议,那么经营者播放相关曲目无疑就是构成侵权。在这种条件下,经营者只要向中国音像协会进行咨询就可以了。因为MTV音乐电视著作权人一般都是中国音像协会的会员,该协会将告知经营者在当前环境下费用怎么付、付给谁及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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