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对本市实施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做出详细规定。该《实施意见》是对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养老保险待遇新计发办法的细化。该《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对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基本原则,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确保所有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对今年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将按照《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新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据介绍,新的计发办法,将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年限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础参数。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与缴费年限紧密挂钩。新办法还对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比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也重新进行了调整,特别突出了建立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的基本要求,新办法特别注重新老养老待遇的基本平衡,通过对“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设定五年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实施发放补贴、控制增幅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确保新计发办法实施后的退休养老待遇不降低。“新人”将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养老金将得到相应提高。这样充分保障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坚持正常缴费的职工将从新制度中受益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老人”是指2005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他们仍按原来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不适用于“老人”。即:“老人老办法”。
“新人”和“中人”将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新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将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办法鼓励“新人”提高缴费基数,坚持正常缴费,退休后多得养老保险金。即“新人新制度”。
“中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中人”是这次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最先受益者。特别是在个人缴费窗口坚持正常缴费的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将在新计发办法中受益颇多。
按照老办法,“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部分组成。新办法规定“中人”与“新人”一样,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同时考虑到“中人”在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为了确保新旧待遇的平衡,《实施意见》特别规定,对“中人”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今后“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为使“中人”待遇不降低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新办法特别设立了从2006到2010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中人”将分别根据不同退休年份,实行发放补贴、控制增幅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以保障新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平衡。过渡期将于2011年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将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实现新老办法的接轨。
新、老计发办法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不同
老办法以职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情况没有直接联系。
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都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看出,计发基数有两个变化,一是由“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显然“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要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变化直接表现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提高。二是在计发基数中,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参数的引入,改变了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多少无关的弊端。新的计发办法将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1993年实行个人缴费后职工的实际缴费水平,共同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这样既照顾了老企业职工利益,又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并充分体现了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个人效率,形成了个人缴费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就越高的激励机制。
新办法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缴费满15年是参保职工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按照老办法,参保职工只要缴费满15年,其基础养老金就可以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再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也不再增加。没有体现个人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忽略了个人的“效率”贡献。
新办法对“中人”和“新人”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发比例上不封顶的新政策,职工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越高。如:缴费年限15年的,按15%计发,缴费年限30年的,按30%计发,以此类推。此项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待遇与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紧密挂钩,职工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越高。新办法在兼顾“公平”中突出了个人的“效率”,真正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和享受养老待遇待遇的公平公正。按照新办法的计发的养老金,对坚持正常缴费的“中人”和“新人”非常有利。
新办法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时间长短做出大调整
按照老办法,无论退休时间(年龄)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以10年(120个月)均分,每月发给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新办法对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做了较大调整。按照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数额多少不在按10年120个月均分,而要根据退休时的年龄差异,按照不同的月数计发。
按照《实施意见》中新的计发办法,如:45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216个月。50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95个月,60岁退休的,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仅除以139个月。由此可见,个人账户养老金将随职工个人退休时间早晚发生变化,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低。
随职工退休时间的错后,计发月数逐渐递减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对提前退休人员不利。进一步说,退休时,每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一个固定值(相当与分子),按照新计发办法,退休时间越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就越多(相当于分母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少(相当于比值)。由此,可以看出,新办法鼓励职工到龄退休,尽量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减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提高养老金的整体水平。
新办法为“中人”设立的过渡性养老金
弥补“中人”个人账户积累少的不足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一样,这样“中人”的养老金就由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即: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按照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标准算出来的。职工本人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
对“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充分考虑到了“中人”个人账户历史积累少的现实,以过渡性养老金来弥补“中人”的这一问题,以保障“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
新办法对“中人”特别设立五年过渡期
确保新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平稳衔接
据介绍,今后几年,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将逐年提高。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对全市2006年至2010年达到退休条件的39.8万参保人员,逐一进行了详细的待遇水平测算。从测算结果比对中看出,按照新办法,职工退休越晚,增加的养老金就越多,激励机制表现的就愈加明显。同时,通过测算还发现,新计发办法的实施,在今后几年,将使本市养老金待遇总体水平出现凸增现象,这样必将造成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不平衡,从而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对本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坚持新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基本原则要求。为此,本市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特别设立了从今年至2010年的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施过渡调整政策,通过过渡期的过渡待遇调整,保障新老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衔接,维护养老保险待遇上的社会公平,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平衡“中人”待遇,过渡期内实施三种调整政策
新办法实施后,“中人”养老金由老办法的四部分变为三部分,取消了原125元补贴,势必对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对在五年过渡期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中人”,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年度,以五年逐步递减的方式再增发一部分补贴,逐步消化因取消125元补贴给新退休的“中人”带来的影响。
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新办法给出了过渡期期间补贴的具体数额。具体是,今年退休的“中人”每月发给104元补贴;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83元补贴;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62元补贴;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41元补贴;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20元补贴。这就是过渡期内“消化补贴”的过渡政策。
第二个过渡政策是控制增幅政策。消化补贴后,对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高于老办法的,对超过部分,将采取从2006年至2010年,逐年递增,按比例发放的办法逐步消化。《实施办法》规定,今年退休的,发给超过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3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70%;2010年退休的发给90%。这样,通过控制增幅的过渡政策,来减缓因新老办法不同,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上的差距振荡,保障新老待遇的基本平衡,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个过渡政策是补齐差额政策。《实施办法》规定,新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中人”,都要通过新老两种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进行待遇比对,确保不能因计发办法的改变而降低养老待遇。与老办法相比,凡是待遇减少的,都要补齐到老办法的待遇水平。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从今年至2010年,在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中,有极少部分缴费年限短、缴费水平低的人员,将出现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问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因新老计发办法不同,而出现的极少数养老金减少的个例,将予以补齐到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确保养老金不降低。
按照本市《实施办法》规定,过渡期将于2011年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将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在五年过渡期内发放补贴、控制增幅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将不再执行。
新办法规定:特岗不再折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减发待遇
间断缴费不再降低基数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特岗工龄不再折算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以上两种情况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同样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不在降低计发基数。
按照老办法规定,对因病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退休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已经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紧密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新办法的激励约束作用表现在:职工提前退休几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少几个百分点,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也相应增多,养老金总体水平与其他正常退休职工会拉开距离。因此,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新办法实施以后,不再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
调整特岗不再折算缴费年限的目的,是强化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对实际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长的职工的社会公平,落实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基本原则。因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只与缴费年限挂钩,不与工龄挂钩。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得到提高,维护职工的长远利益。
《实施意见》规定,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按照我市老办法,对于间断缴费人员,是以间断上年和退休上年的社平工资平均值,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新的计发办法,已经将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紧密挂钩,间断缴费几年,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少几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五年过渡期期间退休的有间断缴费现象的“中人”,由于间断缴费的原因,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要相应下降。因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新办法实施以后,对间断缴费人员不再降低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制度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这次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修订《条例》、制定《实施意见》和调整计发办法,主要目的是完善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职工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才能多得养老待遇。维护职工在养老保险分配上的公平公正,确保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不断提高,保障老有所养,让退休人员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带来的实惠。在近期,要加强对养老金计发新办法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养老保险新的政策规定。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做好新《条例》和新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在过渡期间要做好新老办法待遇计发衔接工作,保障新制度的平稳过度,待遇的平稳衔接。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监察、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缴尽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天津做贡献。
为了方便职工群众了解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已经开通专门的养老保险政策查询系统。市民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中心,也将在近期内举办多场养老保险政策讲座,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人力资源等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电话报名参加讲座。报名电话: 23339677、23339687 、 81519016、81519014。报名地点: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B座M层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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