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局女报账员擅自将自己保管的业务款6万美元挪做个人外汇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报账员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3岁的李某是本市某邮电支局的一名报账员。今年2月17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由其保管的6万美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一家银行储蓄所,用以购买个人外汇投资理财结构产品,存期半年,进行营利活动。同年3月14日,在单位查账时,李某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于当日将全部款项如数归还单位。
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李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李某及时如数还款,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因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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