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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12月5日,记者在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看到,12333再次开通的养老保险专家热线,依然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和广泛关注,全体咨询员全上岗,工作忙碌。截至5日下午14点,12333咨询电话总量达到2775个,人工服务1751个,其中咨询养老保险政策的电话占人工服务的六成多。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如何计发养老金,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
案例一:咨询者李某今年29岁,是津南区某私企员工,自2004年参加工作以来,单位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李某向单位询问,单位说经营情况不善,没有钱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十分气愤,来电咨询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不是企业经营困难就可以不给员工上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职工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还有监督权,这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力。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公开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拒不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举报。
案例二:咨询者张女士今年45周岁,因身体长期有病,想办理提前退休,但又担心养老待遇会降低,一直犹豫不定,她打来电话咨询:听说新的计发办法实行后,病退不减待遇了,问是否真有此项政策?该政策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因病等提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之所以不再扣减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三:咨询者赵先生是灵活就业人员,从2004年起一直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他来电咨询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出台后,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无新的规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其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06元。
同时,为了体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本市对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了缴费基数五年递增的过渡性政策。即:对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以不低于1078元,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及以后,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新制度并轨。
案例四:咨询者杨女士是某国企职工,今年48周岁,1982年参加工作,一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她来电咨询:到50岁办理退休时,自己养老金能拿到多少钱?由于有新政策,养老金是否会降低?
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该职工属于“中人”(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故其养老金构成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此外,按照新计发办法规定,该职工属于在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年度分别发给一部分补贴。杨女士如于2008年退休,每月养老待遇要增发62元的补贴。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保证新老办法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平衡,待遇不降低,在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发放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的基础上,如果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如果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年度,按比例计发。假定杨女士2008年办理退休时,出现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只发给高出部分的50%。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个部分就是杨女士养老金的构成。
案例五:咨询者夏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今年28岁,自参加工作起一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她来电话咨询:按照新的养老政策,退休以后,她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该职工属于“新人”(即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故其养老金构成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同时,市劳动部门建议新参保的人员要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养老待遇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缴费年限长短对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有较大影响。新办法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正常年龄退休。这也是国务院本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即:将缴费状况与待遇计发紧密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应,这就是激励约束机制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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