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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随后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鼓掌。此事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深圳福田警方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无疑是对这些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既然做错了,改正就是,并没有什么大不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如果福田警方,面对舆论和公众的质疑敢于认错,纠正自身的行为,那么不失为在纠正错误中推进法治建设。但令人气馁的是,深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居然回应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什么叫强词夺理,由此可见一斑。遍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法律条文授权警方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游街示众,那么,深圳福田警方的“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从何谈起?
众所周知,对于法律的解释,每个公民和每一个机关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公民如果不能对法律作出自身的解释,如何去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当然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必须由制定法律的有权机关,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绝对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来抹杀公民的解释权,公民对于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权提出批评与建议。何况,深圳福田警方这种游街示众的做法,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什么对于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或者回应的问题。
其实,我理解,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说这句话的话外音是:游街示众的事情,跟其他公民并无关系,警方也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和听取上级的命令和意见,其他人就少“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了。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么,是不是公民在面对警方违法时,只好将嘴巴封住,等待上级来判断是非后,才准开口说话?
面对舆论监督和公众的批评,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回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须要虚心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因为政府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权力渊源于人民,也必须为人民服务,这是民主法治的体现。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运行,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果不能做到古人所说“闻过则喜”,至少不应粉饰是非。
当然,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的说法可能只是代表他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深圳或者福田警方的看法。深圳市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才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应。我希望,这种正式回应不会太久,更重要的是,回应的内容不要再让民众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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