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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顺加不得超过15%,中药饮片顺加不得超过25%
日前,市物价局向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等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据悉,自12月10日起天津相关部门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下发的通知主要包括,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结合本市实际,物价部门要求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销售价。据相关人士介绍,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和折让后的价格。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顺加计算,尾零取舍按照“四舍五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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