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的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某一地区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该地区所有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
第六条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
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学生的助(奖)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土地使用权费用指学校有偿征用土地或接受无偿划拨土地但发生拆迁等行为所支出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
第七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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