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吉学刚):利用自身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帮助其亲属获得周转资金,伙同他人谎称银行有“内部存款”,一银行营业厅主任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连续多年向公众高息揽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
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任某市本市一家银行营业厅的主任。任某为给其亲属筹集经营资金,同已在另案中被判刑的王某等人合谋,虚构银行有内部存款的事实,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博得民众对其的信任,连续多年向公众高息揽存。2004年1月,因不能归还存款人本息,存款人发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月18日,警方将任某抓获。截至案发时,共有32人合计384.2万元不能返还,警方追缴回现金74.9万元及汽车三辆,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法庭上,被告人任某否认其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任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任某的指控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公诉人坚持公诉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谎称银行内部有“高息存款”业务,借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任某的初始供述是有罪供述,其口供内容完整,因果关系明确。此外,他对共同预谋、参与人的分工以及他与同伙王某去提款等问题都有详细的供述。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任某的同伙王某的供述、任某的母亲、舅舅的证言,不同程度已形成完整的锁链。因此认定任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鉴于任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部分赃款至案发未能归还,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且他在案发后先供后翻,足以表明其缺乏悔罪表现,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法庭考察全部案情,由现有证据证实,任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程度小于其同伙,因而对其处罚应较之其同伙要轻。据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