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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和新修正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这三个办法、条例分别对种子质量问题赔偿、规范植物保护行为和地下空间利用做出相关规定。它们都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土地管理条例城里人不能买农村民宅
新修正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单独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今后,本市还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村民自有住宅禁售城镇居民
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为落实国家的规定,本市除了规范城镇居民不得购买村民自有住宅外,还重点对违法出售行为予以处罚。新条例指出: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禁止在耕地上取土
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土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或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罚款。
禁止占用湿地
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本市禁止占用湿地,严格控制占用水面。新条例要求,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条例要求,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貌。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种子法
种子有问题经营者得赔偿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贮备一定数量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并实行招标采购。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保护设施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在生产中使用的林木品种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未经同意的;经营、推广已被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在本市停止经营、推广的品种的。
三、植物保护条例
造成有害生物扩散最高罚三万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市及区县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的,由植物保护机构予以封存、没收、责令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进行试验研究而未采取严密措施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验;造成有害生物扩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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