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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经济与法频道报导的这个案例,觉得非常气愤,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当然我是计算机专业不是法学专业,不到之处敬请原谅. 如上所述,判决完全曲解了原告的意图,原告是要求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华辰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委托人说明来源的义务,他不应对原告所称的侵犯著作权承担责任。" 从以上说明,明显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偏向华辰公司,你不能因为被告仅履行了这一条义务就认为他没有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试问:华辰公司能否提供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和相关许可? 法规需要每个法学人员去研读和理会,法规使用不当会颠倒黑白的,你们应该知道你们的判决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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