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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窜入居民区内烧毁汽车14辆、摩托车2辆、电动车3辆。河东法院审理此案后,以放火罪判处该男青年有期徒刑6年。该男青年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18岁的刘某系天津无业青年。某自去年6月10日起至今年5月底,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相继在河东区多栋小区住宅楼下、楼道内、停车场等地,用汽油的方式烧毁助力车3辆,摩托车2辆,夏利、别克、桑塔纳、捷达等品牌汽车14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且经司法精神鉴定属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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