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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人才市场日前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招聘。在应聘中,有一种现象令很多求职者十分气愤,即企业通过设置试用期,廉价甚至免费使用劳动力,而在试用期将满时,“新人换旧人”,没有充分理由便打发掉尚处于试用期内的应聘者。这种做法无疑使企业降低了用人成本,却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能否任意辞退员工?
去年大学毕业的小王介绍说,毕业后,他先后应聘到两家公司工作,然而,每次都是在3个月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以不合适做该岗位工作为由打发掉。发生在小王身上的情况,在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上更为普遍,在这类企业中几乎形成了一个流程,即:常年招聘———低成本试用应聘者———试用期将满时找理由辞退。小王对此十分困惑:企业是否可以不给出任何理由就任意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两次应聘经历中,小王感觉自己就像是“一次性筷子”,心里很不舒服,他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在“试用”前签订书面协议等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介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企业并不能任意辞退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刘建介绍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事先和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标准、录用条件等,并将这些内容形成书面文字,以防被用人单位任意辞退。
“试用期”就是“白干期”?
外来打工者余某应聘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一家超市做营业员,双方约定月薪480元,试用期3个月。上班4天后,余某因不满意超市工作环境,向超市老板提出辞职结算。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在“试用期”内仅干了4天,哪有什么工资?无奈之下,余某向和平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求助。武汉市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称,根据劳动法规,试用期内,员工和单位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要员工在岗位上付出了正常的劳动,单位就必须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后余某在武汉劳动监察部门的过问下,终于追回了她在超市工作4天的工钱:84元。
目前,很多企业都会给应聘者开出试用期的条件,但对于试用期间的劳动,企业却很少支付甚至不支付报酬。那么,“试用期”是否就是“白干期”?刘建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给劳动者合理的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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