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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劳动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昨日通过本报提醒广大职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玩花样。他们往往以试用期为由,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频繁更换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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