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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同事父亲去世,一热心男子前去帮忙。其间,该男子驮带同事之女返家时发生车祸,并由此赔偿同事之女医药费等3.6万余元。事后,该男子认为同事之女的各项损失及自己的财产损失等理应由同事承担,遂提起诉讼。河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之行为应视为帮工,判决被告同事赔偿该男子2.4万余元。
2004年3月28日,张某之父去世,同事冯某得知此事后于当日到张某家中帮张某料理其父丧事,直至3月30日上午张某之父遗体被火化。从火葬场回来后,冯某与参加葬礼的人一同到一家饭店吃午饭,饭后,冯某骑摩托车驮带张某之女小丽回张某家中。未成想,途经河西区友谊路自然博物馆门口时,冯某与他人相撞,冯某与小丽皆受伤。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赔偿小丽各项损失3.6万余元。冯某给付赔偿款后,心有不服,认为自己是在为张某帮工期间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依据有关规定,小丽的各项损失及自己的财产损失、住院护理费理应由张某承担。为此,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3.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其父去世后,其只通知了单位领导,并未告知冯某,冯某是通过其他人知道消息后来到张某家中吊唁的,并未从事帮工行为。并且,3月30日9时葬礼已经结束,冯某发生车祸是在午后,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冯某诉求。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被告之父去世后,原告到被告家中帮助被告料理其父丧事,确属事实,原告之行为应视为帮工。原告在帮工过程中不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及被告之女的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在与他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造成的损害事实有一定过错,故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以没有请原告帮忙作为其抗辩理由,因被告没有曾明确拒绝原告帮忙料理其父丧事之事实与证据,故其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求,因原告未出示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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