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吉学刚):一无业男子刑满释放还不足两年,通过网上交友和征婚启事,分别对两名女子实施诈骗和盗窃,再次入狱。
家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的无业男子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曾于1995年3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后减刑4个月。200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10日至20日间,胡某化名“张晨”,谎称系天津市开发区一企业集团工作人员,骗取网上相识的女子邹某信任,于同年8月10日编造集团要为他更换电脑,由其个人购买后“报销”的谎言,骗使邹某为其购买了价值6850元的联想电脑一台。当月13日,胡某又编造集团发行“内部股票”、急需用款的谎言,骗取邹某现金2万元整。8月20日,他又骗取邹某200元电话费充值卡。以上款物共约2.7万余元。
同年8月,胡某还按照征婚广告刊登的信息同一刘姓女子取得联系。胡某同样自称“张晨”,谎称系天津市开发区一企业集团工作人员,骗取刘某信任后,于同年8月15日早上7时许,在刘某的家中窃得一个内装900元现金的书包,一部价值531元的手机和一个价值230元的小灵通以及一个价值50元的电子辞典等钱物。胡某逃跑时,在门外恰遇买早点回来的刘某,胡某连忙谎称单位有急事,并告知刘某房门未锁。刘某将其价值369元的自行车交给胡某使用,自己回房锁门。胡某乘机骑车逃走,所得款物共计2080元。
经被害人报案,胡某于2006年9月8日被警方抓获。案发时,胡某已将赃款大部分挥霍。警方收缴小灵通、电子辞典、自行车等物品已发还失主,并收缴电脑一台及现金6500元在案。
胡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胡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胡某将骗、盗赃款大部分未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故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收缴的电脑一台及现金6500元发还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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