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行巧和她的儿子
韩传鹏和他家的老人们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安康市江北沙石厂河滩边的那声枪响终结了特大杀人案案犯邱兴华的生命,但邱兴华案引发的各种影响尚未平息,案件受害人家属在极度窘迫、度日如年的生活中,期待着缺席已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2007年1月9日,陕西汉阴特大杀人案案犯邱兴华被枪决后的第12天,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在一些人的资助下,前往北京和有关的律师、专家以及记者们会面,她要上书最高人民法院,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丈夫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
这天上午,在汉阴凤凰山脚下平梁镇西岭村,尹行巧面容憔悴、目光呆滞地坐在自家门口。邱兴华案中的被害人熊万成是她的丈夫。 1971年出生的的尹行巧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大十几岁。她身后的四间土房是解放前盖的,房顶在她出生那年才由茅草换成瓦片。屋里光线很暗,站在门口,半天才能看清屋内的布置,没什么家具,地面坑坑洼洼,整个家里没有一丝生气。
太平村一个破落的农家小院,3间破旧土房,正中那间房顶已经见天,一侧土墙上端也漏空了。韩传鹏正在家里发愁,他是邱兴华案中被害人韩阳富的儿子。作为这家的上门女婿,韩传鹏照料着四个老人,岳父、岳父的两个弟弟以及他的婶娘。母亲和韩传鹏的弟弟一起生活,但弟弟精神不正常,常常不知道走到哪里去了,60多岁的母亲在靠拣拾垃圾生活。
在2006年7月16日之前,何冉凤、尹行巧、韩传鹏都过着虽然贫穷但还平静的生活,但惨案打破了这一切。在何冉凤为丈夫奔走呼告的时候,尹行巧、韩传鹏以及邱兴华案中其他受害人的家属对邱兴华的怨恨和愤怒,已经被生存的巨大困难取代。
“我的天塌了,我和孩子,今后的日子可该怎么过呀!”说起丈夫的遇害,尹行巧当即抽泣起来,她的儿子今年上小学二年级。虽然家里有两亩地,但尹行巧身体很差,做不了农活,她的智力也不是很好。熊万成的两个哥哥都已经去世了,她们在当地没什么亲戚可以借助依靠。她想不清楚,自己和儿子该怎样生活下去。
出事前,因为有父亲的帮助,韩传鹏还能不时出门打工,现在有岳父家的四个老人和6岁的儿子需要他照顾,要不要照顾母亲是他最大的难题。“我们失去了亲人,我们的损失,我们的困难谁来解决,我也跑了不少部门,但是他们都说他们无能未力。我现在很困惑,我们的困难该由谁来管?”
在邱兴华杀人案诉讼过程中,尹行巧、韩传鹏等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尹行巧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活费、交通费、迁坟费等损失共计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
安康市中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对此,任邱兴华案审判长的安康中院副院长赵晓旭解释说, “原告人在法律上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
赵晓旭说,邱兴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负债累累,为了躲债几年里面搬了六七次家。所有财产不过3间破屋,而且法律规定,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可能把房屋卖了来赔偿原告人,实际上卖了也不值什么钱。
受害人家属申请救助未获答复
在邱兴华被处决后,有关邱兴华家属因为“名人效应”得到资助,受害人家属无人关注的新闻一时引起了争议。当何冉凤再次获得资助进京“讨说法”的时候,尹行巧、韩传鹏等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被忽略的情况依然没有改观。尹行巧的情况算是好的,两名记者和镇上的干部看她“实在可怜”,自发给她捐了700元钱,这笔钱差不多相当于她家一年的收入,而韩传鹏等人“一分钱也没见过”。
尹行巧、韩传鹏等人其实也没指望能从邱兴华家里得到赔偿,他们更希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尹行巧有汉阴县民政局的一份文件(“汉民发(2003)08号件”),上面写着:“经充分考察,现在决定批准成立新的铁瓦殿管理委员会组织,由六人组成,其中总负责兼会计为熊万成。”尹行巧因此认为,丈夫在铁瓦殿工作期间被杀害是因公殉职,要求获得抚恤。不过,汉阴县民政局让她去找平梁镇民政所,平梁镇民政所的负责人说:“熊万成是自己去的,我们不管,去找上级。”这个事情至此悬而未决。
韩传鹏认为:“邱兴华为国家闯了祸,政府应该对我们负责。”韩传鹏向政府提出了三个请求:一是将父亲迁葬,要求解决5000元;二是请求民政部门为母亲解决五保户;三是解决父亲死亡金1.2万元。
同时,受害人韩阳富的妻子、韩传鹏的母亲吴必联也向汉阴县政府提出了生活救助申请。吴所在石庙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兹有我漩涡镇石庙村一组村民韩阳富因2006年7月16日在铁瓦殿被邱兴华无辜杀害。其妻子吴必联生于1946年7月1日,属于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家中还有一小儿子韩传明生于1986年7月4日,属精神疾病,不能独立。以上情况,请求政府民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生活救助。”但韩传鹏说,他们的申请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在采访中,对邱兴华的伏法,受害人家属们似乎已经不太在意,他们没有因此感到多少安慰,他们不知道专家和学者间关于邱兴华的争论,他们也不关心何冉凤“讨说法”的举动。但家庭顶梁柱突然倒下后的巨大生存压力,和对救助的期盼与失望,让其中一些人开始有些焦灼、激愤。
记者接触了一些政府部门人员,他们虽然很同情受害人家属,但都认为:“受害人家属的困难政府解决缺乏依据。”其中最现实的问题是,即使政府部门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案发地安康地处秦巴山区,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全市10个县区有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个省级贫困县。政府职能部门都是吃当地财政饭的,经费包干,本身经费就紧张,没能力额外负担和解决这些问题。
据安康中级法院一位资深刑事法官介绍,往往在山大沟深,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一些村民文化程度较低不懂法,容易发生为琐碎纠纷将人致死或致残的惨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了民事赔偿,而被告人没有执行能力,再加上执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后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了空文,当事人拿了一张兑现不了的判决书,心存怨气三天两头跑法院,“既然判了为什么不给执行。”法院也感到委屈。而这些又不是法院自身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在安康法院存在,据不完全的统计,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即便在北京,有人曾对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刑事案件作调查,结果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包括政府协调),也达到四成。众多刑事案件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通过法律获得了道义上的“公正”,却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公正”。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说,这样的结果令“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很多法律专家都表示了对此类现象的担忧。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而长期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令贫困阶层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彰显,法律也会沦为滋生反社会力量的温床,丧失应有的尊严。
法律专家呼吁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内就有人提出过“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方面都认为“这将是一笔难以承受之重的财政支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张处社副教授介绍说,目前我国在刑事被告人因经济条件差无法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尚未建立有效的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取得沟通,争取通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但这两种解决办法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情形。
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张处社表示,目前国外有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新西兰是第一个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国际上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补偿)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最新发展,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规定,当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或者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缔约国应致力于向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以及由于这种受害情况造成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者的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补偿;鼓励创立、加强、扩展国家的、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被害人补偿基金等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
张处社副教授说,在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之时,刑事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社会舆论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目前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均呼吁尽快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它的责任,不要让刑事被害人遭受多重打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均有积极的意义。
值得欣慰的是,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项缺席许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或许不久后就能出台。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尹行巧、韩传鹏就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摆脱他们目前所面临的生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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