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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及外地的部分餐饮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常常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是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一些行业协会也默许此“行规”。为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特此发布公告,提醒广大餐饮商家,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行为。如果您到饭店就餐自带酒水遭到拒绝或向您收取高额开瓶费,您可以向市消协24450315及各区县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消协或工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律为您维权。
据消协介绍,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等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
餐饮企业设定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不公平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其所提供酒水的暴利,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酒水,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交易。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行业作出的行规,本应以实行行业自律为主,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设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规定。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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