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从天津实际出发,在保证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22件;现行有效的136件,其中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79件。
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立法工作的主线
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改革开放方面立法。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天津是国家确定的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最早设立开发区、保税区,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开发区、保税区条例,为我市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滨海新区是天津的希望,为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及时制定了滨海新区条例,为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确定新区区域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天津市中小企业较多,为激发社会经济活力,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办法。市委、市政府采纳了常委会的建议,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方面立法。多年来,市委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发展,坚持经济与社会两条腿走路。我们认真贯彻市委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立法放在重要的位置。教育兴旺,天津兴旺。围绕发展基础教育,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为在全国率先实现普九教育做出了贡献。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制定了科技进步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规。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制定了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制定了全民健身条例。
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支持“三农”方面立法。“三农”问题事关全局,我们加大了有关立法工作力度。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制定和修改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的应用,及时修改了农业机械条例。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推进绿色食品工程,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法规。
根据特大城市特点,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立法。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实现天津城市定位的重要任务,而且难度比较大,要求越来越高,应当主要依法进行管理。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和修订了城市规划条例。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制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特别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抗击非典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抓住立法工作的着力点
常委会一直把群众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想问题、办事情始终着眼于大多数群众,努力使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身作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以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交流调研成果,指导各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过程中,有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一些常委会委员,专门打车,直接向司机了解情况。我们还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确定立法计划项目时,特别重视研究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
维护人民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天津是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较集中,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多,急需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我市率先出台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较早出台了养老保险条例。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不规范、上千万平方米的商品房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维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等法规。
三、坚持民主立法,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
把听取意见作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环节。立法公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取自源头的水最清澈。我们坚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深入听取意见,有的法规还在天津人大网站上征求意见,广泛集中民情、民意和民智;坚持在常委会会前搞视察的制度,组织代表专题调研;注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了解法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制工作顾问,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通过定期联系专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把审议意见作为法规修改的重点。我们十分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每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之后,都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议发言整理印发,会后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尽量予以采纳;未采纳的,还要当面向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把完善制度作为民主立法的保障。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要用制度来保证。我们坚持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法规中,选择公众关注程度高的项目举行听证。还建立了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把旁听市民提出的书面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先后制定了法规草案公示办法和听证办法两项法规,主任会议制定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办法,使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努力突出地方特色
立法选项力求有针对性。为了适应天津作为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的发展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立法方面下了很大力量,制定了不少法规。针对天津水资源紧缺的状况,为大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先后制定了节约用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法规。近代中国看天津。天津的小洋楼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为特有的人文景观,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制定了专门法规,在全国首创。
法规内容力求创新。我们结合天津的实际,创制了许多有特色的规定。例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理顺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关于商品房在预告登记期间不得转让的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使用腾迁方法安置居民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实施技术监控必须公开的规定,这些创制性的规定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法规体例力求简洁实用。我们不追求法规体例上的完备,不贪大求全,坚持需要几条写几条,一般不抄上位法。这一点不仅在认识上达成了高度共识,而且在操作中精心设计。制定法律援助、信访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一批法规时,不搞实施办法或条例,只作出若干规定,有的仅十几条。
五、坚持强化工作协调,努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我们通过强化工作协调,加强了各方面的配合,有效地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
加强计划协调。我们每年8、9月份开始酝酿下一年的立法计划,用半年左右时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论证,综合平衡。意见不一致的,不仓促立项。意见一致的,还要经过进一步筛选。强调责任制,明确进度要求,并加强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经过这些协调工作,才使得我市近年来年度立法计划的实现率保持在80%以上。
加强起草阶段协调。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过去主要靠政府部门起草,逐步过渡到由政府部门、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社会力量等多渠道起草。我们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对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或实质性问题,都承担协调责任,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起草阶段。重要分歧意见未经协调或者没有协调解决好的,不能提请审议。常委会有关部门发挥相对优势,采取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协助解决起草环节中的协调问题。
加强审议和修改过程中的协调。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时,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提前做好协调工作,保证修改的建议方案落到实处。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审议之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法规草案修改的协调工作,在常委会审议之后,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审议意见。凡是重要分歧意见没有协调好的,都不轻易上会,更不能仓促表决。
建立协调工作制度。我们建立了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提出立法计划建议方案,研究检查立法工作进度,沟通有关工作。建立了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合办公的制度,在每次常委会会后召开,研究部署法工委的工作任务,搞好两委的协同配合,为下次常委会做好准备。我们还要研究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协调制度,力争尽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六、搞好法制委统一审议,为常委会把好法规质量关
优化组织结构。本届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2人组成。在15位组成人员中,有13位是常委会委员,其中有5位分别在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农业与农村委担任领导职务,另外,还有来自于民主党派、基层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方面的代表。这种结构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避免了片面性,也便于及时协调不同意见。
注重调查研究。统一审议之前,法工委提前将法规草案和有关材料发给法制委委员。根据需要,法制委委员自行调研,对于特别重要的问题,还组织集体调研,就有关问题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法工委也采取多种措施听取意见,提出审议建议,发挥了较好的参谋服务作用。
坚持全面审议、逐条审议。法制委委员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逐条、逐句、逐字审议,畅所欲言,分析对比,达到共识,尽量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方法。统一审议过程中,对于有分歧的问题,坚持把持不同意见的方面都请来,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论证,权衡各种关系,逐步取得意见一致。可见,用统一审议和民主的方法,是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的有效途径。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即将召开。人民代表一直十分关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每次大会都提出一些很好的立法议案,成为地方立法项目的一个重要渠道。我们将认真研究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制订好2007年立法计划(方案),按照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要求,使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水平,为天津新上升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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