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更多的行为被纳入了法律的考量之中,其中,涉及“公开”的行为尤其引人关注,而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很多。这类纠纷的增多时时提醒人们,也许自己的一个无意之举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不当判赔三千
因怀疑分公司经理刘某有非法收取保险费回扣的行为,一家房产投资顾问公司随即展开调查。数日后,公司在得到初步调查结果后,作出了对刘某停职处理的决定。事后,公司又将一份附有刘某照片的停职调查通告公然张贴于开放式会议室里,并告知各分公司,禁止刘某以任何身份进入公司。刘某认为,公司在没有得到明确的调查结果前,就以“处理”乃至张贴自己照片的形式进行侮辱诽谤,给她带来极大的名誉伤害,也给她今后的就业造成障碍,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出处理行为时,除禁止刘某以任何身份进入公司外,还附有其照片,明显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同时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遂判决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这起因“曝光”方式不当引发的侵权纠纷引人思考。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承学提出,公开公布的书面材料等要客观、公正、真实,如果被公告者的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公司应积极报案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不能武断定性。一般情况下,公告与公示的发布,并不专属于某一专门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管理机构,只要公告与公示的形式、内容在法律允许之内,就都是正当的,但应注意发布的场合和范围,如针对个体发布的公告不应对社会公开,内容上不应有照片、身份证号码等包含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单位内部的处分行为不应对社会公布,因为有可能造成对被公告者社会评价的降低。
他人照片擅自公开
小晴与恋爱一年多的男友分手后,听朋友说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了前男友的博客上,赶紧上网查看,结果发现不仅自己的照片被公开,还引来一些不堪入目的评论。小晴非常气愤,打电话给前男友,要求将照片删除,返还或销毁全部照片。对方却称,照片是他拍的,他拥有照片的所有权,不能返还给小晴,并认为在自己的博客上登载照片是他的权利,因此拒绝删除。面对前男友的反驳,小晴很疑惑:虽然照片是前男友拍的,但拍的是自己,未经自己允许照片能在网上公开吗?
针对小晴的疑惑,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津勇认为,首先,照片虽然是小晴前男友所拍,但他只对照片这种载体拥有所有权,在未经小晴允许的情况下,他无权将照片上传于网络予以公开。其次,小晴可从名誉权方面得到救助。前男友将小晴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并导致一些网友跟帖进行恶意评论,是对小晴人格的侮辱,造成了小晴名誉的损害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构成名誉侵权。小晴的前男友和发表恶意评论的网友为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小晴有权要求前男友将其照片从网上删除,并向前男友和其他共同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公示小偷照片不妥
一家超市为提醒顾客防盗,特意与派出所联系,收集了一些经常在超市作案的惯偷照片,并在入口处张贴。“黑榜单”公布后,顾客被盗事件果然大幅度下降。但是,这一“张榜”行为却引来非议,有人认为超市的行为有侵权之嫌。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在一些医院中。如河南省人民医院为保护患者利益,就曾将在医院抓获的17名“惯犯”照片印发给医护人员。结果这一行为也引来正反两方面的声音。
将小偷照片以各种形式曝光,其实在现实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否侵害到小偷的人格权利?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君认为,超市和医院公示小偷照片的做法已构成名誉侵权。这些小偷虽然曾经从事过违法或犯罪行为,但他们都已受到了相应的惩处,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除法律特别规定曾经犯罪的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或担任特定职务等权利外,他们拥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即使是在接受刑罚惩处的罪犯,也同样享有这些基本的个人权利。所以,不应对他们的照片进行不适当的曝光。并且,曝光小偷照片的做法从道德上讲也是弊大于利,因为一个人有过盗窃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一辈子是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