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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作风再定标杆 “八大风气”确保为官之德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2-06 13:55
 

 

  干部作风攸关发展大局

  领导干部能否始终保持良好的作风,坚持党的根本宗旨,是党在长期执政情况下必须面对的考验。这种考验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发展大局。

  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刘海涛教授说,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很难落到实处。比如有些领导干部存在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做法,或是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畸重畸轻、忽视协调,或者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好大喜功、脱离实际,这些都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

  干部作风建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良好的风气能够营造扶正祛邪的浓厚氛围,产生扬善抑恶的重要作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黄宗良教授说,领导干部作风不正、不实,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其根本利益。领导干部应该着力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才能凝聚人心,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

  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同样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和认同,主要是看每个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因此,刘海涛教授说,优良的作风本身就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的体现,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的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指标,也是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干部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反之,就必然脱离群众,失去民心,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

  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也必然要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的作风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抵御腐败,保持清廉的重要保障。陈雪薇教授说,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不少人违纪违法都是从作风问题开始的。干部一旦作风上放松了要求,就会降低甚至丧失拒腐防变的能力。因此,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八大风气”确保为官之德

  多位专家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大良好风气”,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对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提出了全方位的高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目的在于通过干部作风的转变和干部素质的提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当今时代,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领导干部不抓紧学习,提高自己,就难以完成肩负的历史责任。陈雪薇教授说,有的干部认为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满足于一知半解,借口工作忙不去学习,或者把学习当作装点门面,这些做法十分有害。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从领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化知识结构;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特别是要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

  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是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还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黄宗良教授说,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职位越高越要注意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基层,了解实情、体察疾苦、汲取智慧、获得力量。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目前,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只有脚踏实地地埋头苦干,才能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反之,则会错失机遇,贻误发展。因此,求真务实的精神显得尤为珍贵。刘海涛教授说,领导干部应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把精力投到抓落实中,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应该敢于直面困难、正视矛盾,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汲取群众的智慧来解决问题。要在改革创新和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定下来的事情就要抓紧实施、督促检查,重要环节要靠前指挥。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党的传家宝。目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黄宗良教授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一种精神状态,能够磨砺意志,凝聚人心。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是勤俭节约,还是奢侈浪费,将对社会风气产生重要影响。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反对铺张浪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各项工作中力行勤俭,精打细算,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

  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要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办成大事,保持社会和谐,必须坚持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陈雪薇教授说,各地方各部门都负有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政治责任,必须自觉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局部服从全局,决不能借口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应该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发扬民主、团结共事。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发扬得是否充分,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作风关系极大。陈雪薇教授说,有的领导干部不虚心听取各方意见,靠拍脑袋作决策;有的不注意发挥团队的作用,习惯于独往独来、包办代替;有的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有的惟我独尊,作风霸道,不受监督,搞“家长制”、“一言堂”。这些现象不仅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有害,而且对干部自身也有害。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尤其要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善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合力。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自己和小圈子谋私利。黄宗良教授说,领导干部应该经常想一想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不能使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更不能成为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一些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往往都是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起步的。刘海涛教授说,近年来中纪委查处的腐败案件所涉及的高级领导干部,几乎都有“生活作风”问题,这已经不是“极少数”或“个别现象”了。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严肃查处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时,也发现其涉嫌重婚犯罪,“生活腐化堕落”。可见,领导干部也要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高尚的精神追求,择善而交,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一个样,有监督和没有监督一个样,防微杜渐,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近年来,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代表,中央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逐步完善了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经济责任审计和质询制、问责制等在内的党内监督制度。

  专家指出,要使这些既有的制度和举措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加强其中与领导干部作风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应作为干部教育、干部考核任用中的重要一条,并向上纳入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向下贯彻到基层组织建设之中,常抓不懈。

稿源:瞭望 编辑:郑津
肖扬: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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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71]  网友:yt5618788a 于2007-02-06 22:25 发表评论:

  举报贪官反被非法通缉和黑恶势力追杀狱中九死一生喊冤8年举报千次无回音----- 请领导维护正义 严惩腐败 为民伸冤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行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用电话立即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抓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守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填写。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同时在全国公安网上非法通缉我。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它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拜托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在99年10月8日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群解释:“抓吴强民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民是因为孙维家控告吴强民‘诬告’他孙维家强奸妇女”。既然是“诬告强奸妇女,”为什么不到法院起诉我,反而动用蓬莱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外出追捕我的公安人员高额办案补贴和奖金均由孙维家签字处理。这是在追捕一名“诬告”人吗?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最终目的是害怕我举报孙维家带出大鱼来,抓我是为了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的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追捕通缉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笔迹鉴定,将结论告知当事人(吴强民),公安局却始终不给回答??我于1999年10月2日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4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信,我妻子也多次亲赴北京代我到中纪委和公安部等部门举报和申诉,公安部2000年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无音无信。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这些资金转移到企业后,大部份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伟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几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帐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帐户发生额对帐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帐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 。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和检察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8年共计2600多天,发出4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腐败分子们仍在利用权利非法通缉我,利用黑社会组织追杀我。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以便查找我的踪迹追杀我,并将提包扔在路旁。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被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日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八年来正义得不到伸张,冤枉得不到昭雪,腐败分子们仍逍遥法外,黑恶势力仍在暗杀我。为什么不给举报人答复?? 为什么某领导不让纪委和检察院对腐败分子孙维家立案??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我再再再次向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请求:一 、请求对证据作笔迹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吴强民8年来共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上千次要求看证据的结论及要求到相关部门做司法鉴定,均被蓬莱市公安局以“不到时候”为由拒绝,剥夺了吴强民应享有的合法诉讼权利。告知是侦查机关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了解鉴定结论和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则是嫌疑人的法定权利。蓬莱市公安局不让当事人看鉴定结论和拒绝对证据做笔迹鉴定的请求,是明显违反上述法规的。其真实用意只有一种解释:蓬莱市公安局根本没有证据,是故意用“保密”或“不到时候”为由来掩盖没有证据的错误行为。对吴强民的通缉和拘留不仅是非法的和错误的,而且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利用专政工具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我请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纠正蓬莱市公安局的错误行为。二 、给举报人一个答复。 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将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企业后,大部份用作“小钱柜”被孙维家贪污行贿和挥霍。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蓬莱至今不给我答复,而且也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究其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能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答复。三 、请求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搜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排除错告、诬告、等行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和第142条第3款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诬告行为,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对吴强民立案,是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同时又不出示《搜查证》,便搜查吴强民的居宅和办公室,查封和扣押吴强民的物品长达8年,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说明,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立案是非法的和错误的,搜家的真正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查找和毁灭贪污行贿的证据材料。案件的整个过程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肆意枉法使用专政手段迫害当事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项“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第15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大、纪检、检察、组织、信访、公安等)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和错误立案,并返还非法扣押的物品。 四 、请求撤销对吴强民非法发布的错误通缉令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侦查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性名 、相貌特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鉴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都不具备;吴强民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公安局却目无国法,对吴强民非法签署逮捕令。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利,吴强民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非法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民到北京视为“在逃”,而予以全国网上通缉。由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蓬莱市公安局通缉吴强民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和非法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个别公安人员竟敢肆意枉法,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帮助贪官孙维家打击迫害举报人和控告人。事实告诉人们:网上通缉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然后达到灭口毁杀举报的目的;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给吴强民按上“通缉犯在抓捕时逃跑”的罪名而当场开枪灭口。蓬莱市公安局的一切行为都是非法的和错误的。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非法发布的错误通缉令。五 、请求纠正对吴强民的错误拘留行为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89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前提条件是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有犯罪重大嫌疑分子。而且,这两种人还必须具有刑法第61条规定中所列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对其先行拘留。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民,只因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的腐败行为,孙维家为了封锁举报,故意向公安局说吴强民是“诬告”,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是“诬告”。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了8年,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由此可见,吴强民既不是现行犯,也不是诬告的重大嫌疑分子,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明显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而蓬莱市公安局仅凭孙维家一句诬陷之词,就对吴强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和剥夺其到中纪委等部门举报和控告的权力,是明显非法的,是明显错误的。本案要证实吴强民是“诬告”,首先应让检察院对吴强民的举报立案查处后,才能决定吴强民举报的内容是否是捏造和诬告;而后再决定拘留或撤销案件。为什么市某重要领导不让检察院和纪委对吴强民的举报立案,就让公安通缉拘留吴强民?其目的就是害怕拔出萝卜带出自己来,所以用拘留来封杀吴强民的举报。《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和第113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笔录,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如上所述,本案中的受害人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不属于刑事拘留对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蓬莱市公安局讯问后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释放吴强民并及时撤销案件。而实际不但没有释放,反而将羁押延长达30天、并使吴强民在狱中遭受多次多种手段的暗杀。这种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的行为,国法难容!事实说明拘留吴强民的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故意为暗杀吴强民创造时间和环境,企图在狱中将吴强民灭口。蓬莱市公安局为掩盖错误拘留行为,始终不明确告知拘留吴强民的具体理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侦查的对象涉嫌犯罪”。在无该前提条件下,蓬莱市公安局就对吴强民采取拘留错施,实际是错误的行政行为。虽然蓬莱市公安局自认是“刑事侦查” 行为,其实际是假借刑事侦查之名逃避行政诉讼的错误行为;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利用刑事侦查权故意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非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3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项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的拘留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并撤销案件,不能以放代撤,继续错上加错。六 、请求纠正对吴强民的错误监视居住行为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等,可以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所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里的“可能判处” 即指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认定的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不是个别公安人员无根据的随意假想——想抓谁就抓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在预测或判断能否满足此条“可能判处”的前题条件是:至少手中必须掌握三点证据能证实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证明,才能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三点证据即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具体的量刑幅度。否则,少一个条件便是违法的。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满足“可能判处”的情况下,便于2006年5 月5日至11月2日对吴强民实施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同时也说明在监视居住之前,蓬莱市公安局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便对吴强民实施了8年的通缉或拘留;更是错误的和非法的。不仅是逻辑和程序上的错误,而且是个别公安人员肆意践踏法律,与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故意打击陷害举报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第15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款,“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撤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非法监视居住的错误决定,并撤销案件。七 、请求公安部门给一个结论 蓬莱市公安局无凭无据的通缉我、拘留我,又无声无息的释放我。我多次向蓬莱市公安局申请要一个拘留释放的理由和结论,均被以“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为借口而拒绝。公安部六年前也曾批示:“该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可至今8年蓬莱市公安局没有给结果。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蓬莱公安能自觉承认自己的行为错了吗?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8年共发出4000多封次信件,蓬莱市始终不给我们答复;这是在逼着我们上访,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是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在包庇贪官。我不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我特除“关照”,只求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蓬莱市公安局给我一个结论。如果蓬莱市公安局认为通缉拘留吴强民的行为是对的,就给一个对的结论;如果承认通缉拘留吴强民是错的,就给一个纠错的结论。不能继续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给当事人确认结论。举报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联系电话:0535 5618788 13583503386 0535 5810578 邮政编码:265600 邮政地址: 山东省蓬莱市工商银行 孙乔娥 收 邮箱:ht_wuqiang@163.com 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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