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张金波身为警务人员,多次持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定罪并无不当。
但张金波并没有就此放弃,他说:“即使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终有还我清白的一天!”在狱中,他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一有时间就学法律,研究案子,想办法为自己申诉。
在监狱外面,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长跪不起。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遗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枪威胁手段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受害人”及证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监狱中问张金波有什么要求?张金波提出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此次开庭时请法院传郭某和李某到庭,张金波要当庭和她们对证;二是要求法院为张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别做测谎实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张金波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郭某与李某已不见踪影,法官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们,并将开庭传票送到她们手中。但在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郭某证实张金波几次对其实施强奸的陈述不够稳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与证人李某证言相矛盾之处,李某的证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张金波始终不供认强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近日,记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饭店,发现那里已变成一家书店。记者在小区询问郭某与李某的住处,邻居说,这家人早就搬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