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日)下午,原健力宝总裁张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海职务侵占、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数额分别为1.2亿余元和8700余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追缴其两处房产和近9万元个人存款,其他涉案资金继续追缴。张海对判决结果表示失望,当场提起上诉。
罪一:职务侵占1.2亿余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佛山中院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偿还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多次指使张金富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订金、支付广告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经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
为将上述账目冲平,张海指使张金富、马锦辉利用广州市浩讯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新的走账公司走账,即先从健力宝集团划款至走账公司,然后将款项划至前述的中间公司,再由中间公司划款回健力宝集团平账,最后再以浩讯公司、时代精英等走账公司为采购对象,拟定虚假的采购合同和入库清单,虚增库存,冲平涉及走账公司的账目,通过这种手段,张海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
张海及其律师辩称,收购健力宝集团的资金由正天公司筹集,也是由正天公司归还,与其本人无关,张海没有审批也没有指使他人划款,其中指使张金富划款2000万元的指控,有借款协议证明该款是东方时代对慧讯公司的借款,且该款已原路返回健力宝集团,此外,张海也不知道虚增库存的事实,工作人员虚增库存是为扩大销售业绩,不是为了平账。
罪二:挪用资金8700余万元
检方对张海挪用资金的指控共四项,除一笔828万元的资金外,其余三项均被法院认定,总额86446786.85元,包括张海为自己购房所用的518万余元。
据法院认定,2002年11月8日,在张海指使下,张金富安排将健力宝集团资金7355506.85元,以代三水正天支付借款的名义划入智兴公司账户;2002年6月,张海安排他人收购了CASA公司并将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海、祝维沙、叶红汉,同年8月至2004年6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3950万元为CASA公司收购了健力宝集团15%的股权;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广州三沙岛一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张海及其律师辩称,张海划拨资金代三水正天还款,不是以个人名义挪用,也不是挪用给个人,而是单位之间资金拆借,而代CASA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金,是健康产业应从健力宝集团收取的分红,不属于挪用,至于购买房产,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宜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结算。对于张海及其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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