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起诉施工方赔偿,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70%责任
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从施工场地穿行,不慎摔倒竟一命呜呼。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男子的妻儿为讨个说法,将施工方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认为死者存在酒后骑车穿行工地情节,应适当减轻施工方责任,由此,判令施工方承担70%责任,赔偿二原告丧葬费等损失20.4万余元。
2006年2月18日凌晨,51岁的徐某酒后与朋友张某骑自行车行至河东区某地道路边高台上时,不慎摔倒至台下。张某见状随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待民警和120急救人员相继赶到现场时,徐某已死亡。经现场勘察,该地道车辆行驶道路与人行道交接处有1米左右的落差。因附近一立交桥施工,地道人行道上的树木、房屋及部分厂房被拆除,而在未拆除的厂房及新建桥柱周围只有一部分设置了护栏及禁行标志,徐某摔倒的地方正是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的地段。徐某死亡后,其妻儿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在此路段施工的本市某公路工程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被告工程公司承建事发地道改造工程及上述立交桥工程,在该地道工程施工前,与地道相联的立交桥工程已先行由工程公司开工。事故发生时,地道的周边环境由于工程公司的施工已发生重大改变,虽该路段未禁止非机动车通行,但在此路段的过往人员已处于非正常通行状况,交管部门亦明确了施工单位安全保障的具体职责。在此情况下,工程公司作为道路施工方,有义务对其施工范围内设施作出必要的警示,以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然而,工程公司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对明显存在事故隐患的路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患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工程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徐某存在酒后骑自行车在施工场地穿行的情节,也是导致徐某对路面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并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应适当减轻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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