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日前出台《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等多渠道筹资,保障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二、享受城镇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精神疾病患者;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四、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精神疾病患者;五、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六、因患精神疾病使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
救助方式:一、严重肇事肇祸的救助对象,由市安康医院负责免费强制收治。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市安宁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由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三、其他救助对象可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由于医疗费用负担沉重造成生活贫困的,由区县残联负责医疗救助,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一、市安康医院免费强制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二、市安宁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三、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在享受上述医保优惠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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