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首先询问对方,处方在哪里开的?
梅梅:3月22日晚上 陈焕然做完手术之后给我亲笔开的。在哪里开的?在和平医院手术室的办公桌上。
解说:梅梅说这张处方是3月22日做完手术开的,而奇怪的是处方的日期上却写着3月21日。
被告代理人:从时间看 处方不是用于术后预防感染 因为如果原告是3月22日晚上做的手术 处方不可能在术前21号就开出来 只能是在术后22号晚或23号开 。
法官询问:当时你看日期了吗?梅梅:看了,当时我还说日期不对。他就是问我叫什么名字,然后写了日期。
解说:那么这张处方究竟是不是陈焕然开的呢?
记者:这处方单上的字你写的吗?
陈焕然:是 是。现我们医生在医院里 在行医过程中 经常有病人拿个处方甚至拿个白纸 我手头白大褂里刚好没拿处方 我这刚好有(处方) 随便开了一个 这是经常有的现象。帮助病人嘛。
记者:你的意思是一个你不认识的患者要求你开处方在不是本医院的处方单上你都会开吗
陈焕然:是有这样的现象,并不是都是这样的现象。
解说:那么梅梅怎么会有这份和平医院的处方呢,第三被告北京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和平医院代理人:她提供的就是一个和平医院的处方,和平医院据我们所知,全国都有和平医院,其中天津就有和平医院,在北京也有和平医院。在石家庄也有和平医院,这份处方不是我们医院的处方。
解说:除了指出这张处方单的日期有问题之外,陈焕然的代理人还提出了另一个疑点。
被告代理人:(处方)你交费取药了没有?
梅梅:我取了 在工人疗养院取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刚才在法庭上声称 处方已经交费在工疗拿的药 如果交费取药,这张处方应该是在药房 应该是在医院 这个原件不可能由原告继续持有 而原告应该持有的是收据 而原告却有处方原件并且不持有收费收据 因此原告在撒谎 欺骗法庭
解说:梅梅说她并没有撒谎,她还拿出了一份北京工人疗养院的门诊收费单证明她确实取过药了。那么既然处方已经取了药,处方单怎么会还在取药人手里呢?
梅梅:陈焕然在和平医院开完处方后,要我拿着这张处方去工疗取药,到了药房之后他们说要换成本医院的处方单,当时就是去找医生换的他们本医院的处方然后取的药。
解说:梅梅说当初取药用的是北京工人疗养院的处方单,因此这张和平医院的处方单当然就留在了自己手里。法庭上,北京工人疗养院的代理人说他们查到了梅梅在北京工人疗养院取药时用的处方确实是它们本医院的处方。不过他们认为这仅仅能说明梅梅来工人疗养院拿过药,而不能说明她在这里住过院。而对于梅梅所说的她当时住在工人疗养院的东区二楼9-10病房,陈焕然认为这不可能。
陈焕然代理人:这个东区的2楼9-10病房已经不存在了。
梅梅:这个东区9-10病房肯定是有的,我就是住在那里啊,我和几个证人都在那里住过。我还有那个病房的电话呢。
解说:由于案情格外复杂,法院已经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及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均认为,自己与梅梅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其未构成侵权,故不同意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陈焕然有没有给梅梅做过整形手术虽然双方当事人始终各执一词,但最终他们选择以调解结束了这起纠纷,2007年2月1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陈焕然和梅梅进行了调解,调解的结果:陈焕然一次性给付梅梅30万元,鉴定费、诉讼费由梅梅自己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下午,陈焕然通过银行将30万元支付给了梅梅。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原被告双方还有许多证据和说法没有在片子里一一展示说明,比如说双方之间来往的短信 ,一张双方有争议的整形医院的门诊收费收据以及陈焕然对疤痕形成时间的一些质疑等等。本来针锋相对的当事双方最终选择了以调解这样的方式平静收场,这多少让人有些意外.抛开这起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不说,我们还是想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是大事小事,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这样才会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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