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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台商心里更有底儿了
“我2月27日刚从台湾回到福建,一直都在忙,也一直很愉快,因为这心里是越来越有底了。”2005年3月24日,在闽台商李瑞河先生谈到《反分裂国家法》时表示,“这是一部对台湾同胞表达善意的法律,非和平手段是针对‘台独’分子的,‘台独’分子只是一小部分人,不能代表台湾人民。”自称是“摸着石头过台湾海峡”的李瑞河在赴大陆投资前,其在台湾的天仁集团曾因为证券风波而濒临破产。
1993年,已届花甲之年的他回到祖籍地福建漳浦创办了天福集团。到2005年,该集团已拥有10家公司、8家茶叶产品加工厂、400多家茶叶连锁店。
花絮
英文译名曾有争议
《反分裂国家法》在出台后,官方的英文译文是Anti-Secession(脱离)Law,西方英文媒体也基本采用了这个译文,而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对应中文含义,应译成Anti- Separation(分离)Law.
“这是因为对应着美国的《反脱离联邦法》是Anti-SecessionAct,所以我们也用Secession,表示脱离。”最早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的人大代表周洪宇认为,这样的译法让美国无话可说,同时台湾的反应也说明了这一点。
在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以前,针对南方奴隶主占主体的11个州,谋求从美利坚联邦独立出去的活动,美国制定了《反脱离联邦法》(“Anti- SecessionAct”),脱离用的词是“Secession”,有“反对叛离”的意思。这部法是以联邦法律形式出现的,对于联邦境内都具有效力,针对南方11个州的脱离联邦的分离活动制定的,也是后来爆发南北战争、用武力来征服分裂者的法律根据。
“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反分裂法的英文名称上,用的词也是“Anti-Secession”。我想这个可以作为一个旁证,证明我们是在借鉴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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