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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拾到李先生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在超市成功消费了4777元。李先生认为,超市对其财产损失负有责任,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经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超市承担了60%的责任,即赔偿李先生2866元。
原告李先生说,他于2004年初办了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该信用卡无需密码,在全国都可以使用,而且不收手续费。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了,随即拨打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申请挂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先生说,他通过有关部门查询得知,有人持他丢失的信用卡在河北区一家超市消费了4777元,交易收据上的签名为“王力”。他对此非常恼火,因为信用卡上有他的签名,而交易收据上的签名是“王力”。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在该人持卡消费时,核对其当时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导致他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超市方面对此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李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是超市方面却表示,李先生的信用卡被人冒用,与其自己未能妥善保管该卡有关,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主审法官调解,超市一次性赔偿李先生人民币2866元。
超市为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调解,李先生实际承担了40%的责任,而超市则承担了60%的责任。谈到该案的责任分配时,本案主审法官常春丽表示,李先生对其信用卡有注意保管的义务,其不慎丢失该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其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而超市工作人员有谨慎注意的义务,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超市收银员在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有审核的义务。但是,在信用卡上有李先生签名的情况下,一名签名为“王力”的男子却成功持卡消费,对此超市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常法官表示,如果不法人员持必须输入密码的他人信用卡成功消费,那么超市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持有密码信用卡成功消费的关键是知道密码,而这类密码通常只有持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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