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王冰 通讯员王永强):从天津市节水办获悉,为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本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成果,市政府于日前发布《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要求在本市公布节水型产品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原有的建设项目限期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确保到2007年底本市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确保实现2007年底本市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的目标,市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建立由市节水办牵头的市淘汰非节水型产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全面推进全市节水型器具普及工作。
一是向社会公布节水型产品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由市节水办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市节水型产品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录,并加大有关节水型器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
二是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本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节水标准的要求,调整用水产品的设计方案,加快技术进步,使用水产品的性能指标符合节水标准要求;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用水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用水产品的,依法对经销、代销单位进行查处。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装使用节水型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164-2002)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70-2002,以上两项标准简称为“节水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设计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建筑用水器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用水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是限期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办公场所和所属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进行自查,发现用水器具有跑、冒、滴、漏等问题的立即整改;发现用水器具属明令淘汰产品的,在2007年6月底前更换为节水型产品;发现用水器具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在2007年12月底前更换为节水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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