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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热炒的一则新闻是发生在重庆的一起拆迁补偿案:在其他280余户都已全部拆迁的情况下,由于其中的一个被拆迁户和开发商在具体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公告动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该拆迁户拒绝动迁,从而导致整个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该拆迁户也被戏称为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
透过该案给人的感觉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现在公民的私有财产观念极度增强,已经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也越来越注重执法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政府(房管局)对拆迁户既没有采取野蛮拆迁的方式,也没有采取直接行政强制的方式,而是利用法律手段(听证、诉讼等)作为解决拆迁纠纷的主要途径。透过这些转变,表明中国的依法治国观念已经开始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忧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对个人财产权作了绝对化的理解,认为对自己的财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处分并对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事实上,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权利也是社会性的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一定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而权利的不当行使不但会危及到他人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从平衡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出发,要求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个范围就是不影响、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任何权利包括物权法上所确立的各项财产权利,都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都要受到他人利益的限制。如果权利人不适当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违背了权利设立的宗旨,并因此给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正当行为,而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当然会为我国的法律所否定。本案中,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拆迁户进行强制执行就是对这一法律精神的很好诠释。(文/赵万一)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院院长、物权法草案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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