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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立法进程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高层回应,巩于是将信件在网上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物权立法的大讨论。
巩献田指责物权法违宪: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他还指责物权法会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原本争议不大的“平等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他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名论断。
2005年9月26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简而言之,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
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举行“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每个人都很紧张”,杨立新回忆说,会后,学者联名上书中央,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立法轨道。“就像当年红军打长沙失败,上井冈山了。”一位学者说。
物权法没能在当年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亦没能实现2006年表决通过。
民法学界想尽各种办法挽救物权法和整个民法典的立法进程。2006年年初,北京学界相继召开以“物权法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等为主题的研讨会。
“物权法已经体现诸多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公有,还有比它更重要的生产资料吗?”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说。
而不再出现在物权法各种研讨会场合的梁慧星,与巩献田展开隔空论战。赋予对方的称谓,一个是“最高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那位著名民法学家”,另一个是“个别法理学教授”。梁在每篇文章后都注明:“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
江平认为,违宪一说,实则一些人对改革的不满,已经超出立法层面。2005年,第三次改革争议虽有降温但仍在继续,恰好在这个敏感时期,物权法被贴上“姓资姓社”的标签,卷入改革成败的争议旋涡。
江平曾参与起草民法通则。这部1986年通过的法律,与物权有关的一节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回忆说,当时有人提出“物权”概念,但立即被主流声音所淹没,因为“那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苏俄法律中也没有”。直到“文革”结束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民法体系才重新开始建构。但旧有法律的思想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具体到实际生活中,江平最关注的三个问题是:农民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城管没收小摊小贩。这位民法学家的一个著名论点是——民法典是“在国家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
平衡与妥协
“物权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江平说。
2006年2月,《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不无忧虑地表示:“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同年“两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表态,坚持改革方向绝不动摇。物权法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并驶入立法快车道。
2006年8月、10月,物权法五审和六审。五审增加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六审则在第一条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之后,无论是参与起草的学者,还是人大官员的表态,都特别强调物权法的“合宪性”。
2006年12月,物权法七审,并决定提交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
五审是巩献田“公开信”风波后的第一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说明时说:“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机关非表态不可。”梁慧星说。而且,此次修改物权法也“作出了一些让步”。
“太超前不行,太落后也不行。”按江平的看法,“任何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我说过,管10年就差不多了。一部法律在这个阶段不能十全十美,不能靠物权法去解决所有问题。”
王利明说,立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超前,但只有条件成熟,才能做出一些超越制度的规定——比如打破建设用地的“70年大限”。
尽管改革论争渐渐平息,但争论背后折射的社会矛盾,只要与财产有关的,都会反映到物权法上。
除了留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更多的争议被直接删掉。尹田说,本是物权法很重要的“占有权利推定”原则,因被一些学者解读为“保护坏人”而被删除。关系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因被解读为赦免原罪,学者一度担心它被拿掉。被删除的还包括“典权”、“居住权”、“宗教法人所有权”、“取得时效”等。
王利明也承认,搁置一些争议也是出自立法进度的需要。但他现在无法预测,2010年完成民法典的目标能否实现。
江平发现,稿子一次比一次“简化了很多”。“物权法作为规则,应该明细,以便于操作。”他说,“比如抛弃物究竟属于谁?有人就曾说了,抛弃物不就是往外扔垃圾吗,规定它干啥?”他认为,“物权法七审稿明显前瞻性不足。其实某些现实已经看得到的,制度应该及时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总落后于实践。孙宪忠认为,“摸着石头过河”体现了对别人的不信任,有现成的经验和理论为何不借鉴过来呢?你完全可以从别人修好的桥上过河——“是什么让我们失去了进步的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