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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核心法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
【解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利用的立体化和住宅小区的逐渐形成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所有权。业主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一般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常情况下,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可以“炒物业公司”。
解读二:相邻权
【核心法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4条)
【解读】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享有的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不动产相邻关涉及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如用水、排水、通行、土地使用、铺设管线、排污、噪声、辐射等。频频见诸媒体的“阳光权”、“眺望权”,指的就是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邻里和谐相处,不仅是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远亲不如近邻嘛。
解读三:共有权
【核心法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3条)
【解读】共有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共有关系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共同受赠、共同继承等法律行为产生。如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也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为共同共有。另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读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核心法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5条)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一种新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解读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核心法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135条)
【解读】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并收回相应的出让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期限为70年,那么70年之后怎么办?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而解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后顾之忧。
解读六:宅基地使用权
【核心法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153条)
【解读】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同样都是房屋私人所有,城市人的房子是完全产权,可以自由进入市场,而农村房屋买卖却被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之内。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市人与农村人财产权的不平等。按照立法者的观点,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好在本条款规定的比较灵活,也为以后适时变通留有余地。
解读七:地役权
【核心法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156条第1款)
【解读】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的地役权关系多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弥补相邻关系不足的作用,二者关系密切,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物权,而相邻权是法定物权;地役权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解读八:抵押权
【核心法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79条第1款)
【解读】抵押权为担保之王,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九:质权
【核心法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08条第1款)
【解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出质人将可以转让的票据、债券、存款单、股权等财产权利出质的,该质权称为权利质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保护出质人利益,防止质权人牟取非分利益,在质权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解读十:留置权
【核心法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0条第1款)
【解读】留置权是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来排除其适用。留置权属于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即留置物与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且该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留置权与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相冲突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对抗效力。规定留置权旨在确保交易公平,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刘行星 天津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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