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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差额、全额或行政机关的单位,于转制次月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封存待退休后一次性返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于转制后次月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在职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规定,不得将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确因调整领导班子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人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数,超编人员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单位编制数,对于超编参保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建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对退休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人员,征收不足年限部分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征收不足月数部分。补偿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缴费基数时,单位需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市统计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市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中《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档案工资的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重点稽核单位逐户排查。
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监察。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缴费情况稽核,稽核的重点是应缴费人数与缴费基数。对经查实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律进行补缴,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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