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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并赔礼道歉
“10·23”案件侦破后,新疆米泉市公安局与祝军进行了联系,通报了“10·23”杀人焚尸案的真相,并通知祝军提出赔偿申请,但祝军一直未提出。2007年1月中旬,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亲自约见祝军,并要求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10·23”案件前期侦查工作情况进行核实。随后,张粤局长先后多次约见祝军,当面进行赔礼道歉。与此同时,该局一位副局长作为办理祝军上访事项的负责人,也多次约见祝军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今年3月19日,祝军正式向米泉市公安局提交了赔偿金数额和其他诉求。3月29日,有关部门根据米泉市公安局的要求,已成立祝军案件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1995)1号)之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该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但考虑到祝军的人身权已经受到侵害,米泉市公安局就祝军提出的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妥善解决。对侦办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在今天的公开道歉会上,被错误羁押近4年的祝军和父亲一起来到了现场。祝军说:“感谢自治区公安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希望能追究当时侦查此案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表示:“我们在此公开向祝军道歉,并恳请他的原谅。在羁押期间,对祝军身体、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我们绝不回避,并将尽力协商解决。对于办理此案的有关人员的行为,我们会尽快查清事实,并追究其责任。另外,我们也要以此为鉴,对队伍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