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于出车祸后,领取相关赔款之前自杀身亡,该笔赔款由此成为遗产。此后,责任单位将全部赔款交与死者妻子,死者母亲遂以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起诉。两审之后,法院判决被告责任单位将赔偿款的三分之一,即1.3万余元给付死者母亲。
2005年7月2日,天津市中年男子赵某乘其单位班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赵某多处骨折。经查,该班车为赵某所在单位从一家旅行社租用的,肇事司机齐某为该旅行社职工。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齐某承担全部责任。同年11月15日,赵某自杀身亡。赵某死后,其妻卢某与旅行社于同年12月6日签订赔偿协议,卢某领走了4万元赔偿金。赵某80多岁的母亲李某得知此事,以赔偿款全部由卢某领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及赵某生前所在单位给付其应得的赔偿款。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辩称,其与赵某自杀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赵某治疗期间,旅行社已赔付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6万余元。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交管部门认定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齐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故上述旅行社对于赵某的损失应予赔偿。旅行社明知赵某死亡,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赔偿款直接交付卢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将4万元赔偿款的三分之一给付李某。如旅行社认为其给付的赔偿款已由卢某领走,可据证另行追偿。
本案主审法官提出,虽然李某对于赵某自杀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提供证据,但赵某的自杀死亡事件确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尚未解决之前。李某、卢某作为赵某的母亲及妻子,均是赵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旅行社却在赵某死后,仅与卢某一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明显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李、卢二人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对赔偿款按上述比例予以分配。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