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国家卫生部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的规定,各级各类医院、卫生所都不能因为危重病人没有或暂时没有费用而拒绝治疗。事隔一年后,国家卫生部再次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为何再次强调?说明医院抛弃病人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山西河津市人民医院将一名受伤的外地打工者抛弃在一处村道上,等人发现时,伤者已是一具尸体;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将一名在车祸中身受重伤生命垂危的男子抛弃路旁,致其死亡;在北京同仁医院,来北京找工作的37岁齐齐哈尔人王建民因无钱治病,死在离医院急诊室不到10米的地方;农民郑铿弟因暂缺110元钱而死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医院;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民工王辉因欠医疗费被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扔到公路边……
紧张的医患关系一直以来是构建和谐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医院是公益机构,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患者到医院诊治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被弃”事件屡屡发生,究竟为什么?一句话,都是“钱”惹的祸。其实,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已经认识到发生矛盾的根源所在。2006年初,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认为,如果让医院全部承担相关费用,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不现实,还是应该多渠道、分类别来办理。对于那些属于社会救助范围内的,应该由民政部按照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济;那些参加合作医疗的,应该由保险解决。同时,医院也不能就此作壁上观,应该拿出一部分费用作为困难危重病人救治基金,用以核销相关花费。他同时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贫困危重病人救治问题,希望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慷慨解囊贡献爱心,为解决此问题提供助力。
2007年3月,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指出,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从民间、医院、社会职能部门到政府,解决“钱”的问题层层上推,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应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在日臻完善,城市居民有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有合作医疗,但还是有一些人游走在保障体系的边缘,还有一些人无力应对突发的重大疾病,他们该怎么办?确是一个难题。医院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他们在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间艰难选择,相信所有医生都懂得病人的生命比金钱更重要的道理,但面对医院及内部科室整体的利益时,他们又显得无可奈何。卫生部发出一纸禁令,医院可以有应对措施,可以“先抢救、后缴费”,但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缴费的患者,如何“抢救”,恐怕只有医院自己清楚,往往一个“已尽力抢救”的借口就让人无话可说。而对于患者而言,结果却是一样的,与“被弃”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医院毕竟是一个经营性的单位,它不可能将救死扶伤、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兼而任之,因此,既然强调“先抢救、后缴费”,就需要有强硬的制度、完善的政策和足够的财政作为支撑,否则,“先抢救、后缴费”就会是一句空话。
我们的各级政府能不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再建立“医疗急救基金”,专门用于垫付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的救治费用。此外,相关政策中还应明确,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患者,应责成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政府垫付后实施法律手段追讨;对于确实无力承担费用的,应依法确定施治地与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分摊比例,通过财政进行结算……
总之,医院不再有费用上的后顾之忧,“先抢救、后缴费”才有可能使患者“被弃”现象逐渐消失,医患关系才能逐步走向和谐。(文/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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