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保护群众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半月说法”栏目从本期开始进行系列解读。
百姓“阳光权”不可侵犯
2003年,南京市民奚先生和赵先生购买了某公寓的两套住房,当时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他们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分别索赔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本案中,尽管被告开发的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勘验结论证明,被告的楼房实际建成后,原告所居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原告房屋的地段和位置,并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万元和8000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阳光权”受到侵犯,居民告赢开发商的案例。现代社会,城市一天天“长高”,而“阳光权”问题却日益突出。实际上,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已经涉及“阳光权”问题,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将“阳光权”以单独条款加以规范,提升了一个高度,对不动产权利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禁止民宅商用有了说法
2003年,吴先生在北京市中关村的财智国际大厦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是想自己办公司用的。因故公司没有办起来,就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了一家公司办公用,每月租金在1万元左右。然而,好景不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让吴先生着急上火。这项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6月19日起,北京将暂停为所有登记地址是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禁令一出,自住的业主鼓掌欢迎,用来投资的业主抱怨连连。大量在民宅注册的公司只好搬入租金高昂的写字楼。
说法:近年来,很多地方的餐饮、娱乐等企业为了节省水电房租等营业成本,吸引客户,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有的临街一楼住户利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把住房改为商用,搞“马路经济”、“围墙经济”。在住宅区内搞商业活动,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往,由于缺少相关法规对此类现象加以规范,居民虽不堪其扰,但很多时候也无可奈何。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禁止民宅商用将有法可依。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了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保护居民的安宁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业主不得为谋取一己之利,在住宅区内开办企业,进行经营性活动,否则要受到全体业主的限制。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说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刘行星 韩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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